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星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携带毒品到郑州市X区X路xx会馆二楼VIPX房间贩卖时,被新密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3.34克的麻古36粒、1.83克冰毒1包。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麻古和冰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黄某于2011年5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刘某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能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2年10月24日止。)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后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许智军
审判员杨进生
人民审判员李全义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卢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