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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韦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男,39岁。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2011年9月27日被嵩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2011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韦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嵩县X组小黄庙沟搞黄金矿石堆淋,非法占用林地进行修路、建场子,后经林业部门认定,韦某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33.7373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永X、韦某X、苏建X、赵丹X、刘某X、李淑X、段松X、王X、周某X、杨文X、杨继X证言及承包合同、协某、金牛公司情况说明、合同转让协某、现场勘验报告、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韦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韦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会民

审判员程长亮

人民陪审员梁庆晓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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