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6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采取私接外线的方式窃电。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窃电价值为2191.6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开封供电公司稽查分局报案材料、证人王××、李××、张××、范××证言、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证明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亲属退赔赃款2191.6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0年9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亲属退赔赃款2191.68元,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某新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