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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2007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07年11月因盗窃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08年12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XX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2月2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潘XX至本市X路xx饮食店内,趁被害人郭xx用餐不备,窃得郭xx置于桌边椅子上的黑色公文包一只(价值人民币195元),内有人民币1,200元、飞利浦399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70元)及佳能牌LS-101H型计算器一个(价值人民币56元)等物品。潘XX在逃离作案现场时被发现,后被郭xx及周围群众当场扭获。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XX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除被告人潘XX供认不讳外,还有被害人郭xx的陈述笔录,证人李xx的证言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1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潘X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其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09年8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莉

书记员王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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