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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花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3月24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4日中午,被告人许某某为非法牟利,至本区X镇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黄某乙出售伪造发票150份,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许某某的暂住处查获尚未出售的伪造发票331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黄某乙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有关照片及案发经过记录,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鉴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出售伪造发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虽已着手实行部分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许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许某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伪造发票,应当予以没收。本院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发票,予以没收。

许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卫民

书记员马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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