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军,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瑞华、张某某,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郭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