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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桂松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上诉人朱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3日,邢某某与朱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邢某某承建朱某某的楼房一座(原定四层,后改为六层,均含隔热层),付款方法为:合同签字后,应付x元,正负零应付x元,每层制作完成付x元,进入后期内外粉刷地面、外墙、立邦漆、罗马窗套及楼梯栏杆应付x元,塑钢窗及推拉门和内门油漆完成应付x元,经验收全部工程符合设计尺寸和施工规范应付全部工程款的97%,其余3%一年后没出现质量问题全部付清。2007年2月6日,邢某某将楼房交付朱某某使用至今,同日,朱某某向邢某某出具欠条两份,内容分别为“欠建房款柒仟贰佰元,工程完工后付清”、“欠建房保修金壹万元零叁佰元,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

原审法院认为,邢某某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其与朱某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2007年2月6日,邢某某将楼房交付朱某某,朱某某不经验收就予以接收并擅自使用至今,其应当对楼房未经过验收而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朱某某已接收楼房并使用至今,其拖欠邢某某的建房款7200元应予偿还。朱某某称楼房至今仍未竣工,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朱某某称楼房门窗安装不符合约定、楼房存在裂缝、楼顶积水等质量问题,上述问题非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的质量问题,且朱某某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又不申请鉴定部门进行房屋质量鉴定,对上述意见,不予采信。朱某某欠邢某某的建房保修金x元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该款应当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朱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邢某某建房款7200元,建房保修金x元,共计x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由朱某某负担。

朱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邢某某承建的工程未完全竣工,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房屋保修金x元不应当退还。被上诉人邢某某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该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其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原审法院判决其支付建房款72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应当准许对上诉人主张的不合格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却未准许,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处理。

邢某某的答辩理由:其已经按照朱某某的要求完成施工,朱某某接收并使用该楼房已经超过一年,其应当支付工程欠款及保修金。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朱某某在原审庭审中,不同意对本案房屋相关的质量问题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因邢某某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原审法院认定其与朱某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正确。2007年2月6日,邢某某将承建的楼房交付朱某某,朱某某予以接收并使用至今,朱某某应当对楼房未经过验收而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朱某某拖欠邢某某的建房款7200元及建房保修金x元(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应予偿还。朱某某上诉称楼房至今仍未竣工及楼房门窗安装不符合约定、楼房存在裂缝、楼顶积水等质量问题,上述质量问题非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的质量问题。朱某某在原审法院未提起反诉,又不申请鉴定部门对上述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评估,在二审期间提出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朱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决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时锐

审判员吴保恒

审判员廖化宇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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