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敏,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凤(又名孙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敏,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乙(又名何某坤)。
委托代理人王某敏,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何某甲、申凤、何某乙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某甲、申凤、何某乙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某勇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一○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夏文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