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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申凤、何某乙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敏,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凤(又名孙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敏,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乙(又名何某坤)。

委托代理人王某敏,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何某甲、申凤、何某乙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某甲、申凤、何某乙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某勇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一○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夏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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