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2008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阮某某贪污一案,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正刑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阮某某不服,以其没有贪污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07)正刑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洪涛
审判员蔡某云
代理审判员赵飞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曹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