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董某某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尚明壮,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超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方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明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董某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某强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