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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某某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董某某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尚明壮,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超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方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明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董某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某强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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