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影视社。住所地:本市西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洛阳市西工区世纪新华图片社业主,住(略)。
原审被告洛阳市影视社飞天影楼。住所地:本市西工区X路X号。
负责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洛阳市影视社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洛阳市影视社飞天影楼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市影视社于2010年6月1O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市影视社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洛阳市影视社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影视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胡豫勇
代审判员杨洪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