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乙(又名高X)。
上诉人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高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甲、被上诉人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智咏梅
审判员李自强
代理审判员邢永亮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王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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