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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茹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应起,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来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茹某某、原审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的(2009)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的(2009)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王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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