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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艺术小学、郭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艺术小学,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世f,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校副主任。

原审原告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坚,河南省郑州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艺术小学、原审原告郭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王燕燕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董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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