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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云,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曾用名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虎,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艳丽、被上诉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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