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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二人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34岁。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又名梁某五),男,37岁。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宏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杨某某、被告人梁某某及辩护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因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3日洛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与洛阳市X路政管理支队发布公告,从2009年8月16日至2010年元月31日,对G207洛阳黄某桥实施封闭施工,施工期间请过往车辆绕行,且明确了具体绕行路线,施工期间若给过往车辆及行人带来不便,请给予谅解和配合,并服从执勤人员疏导指挥,同时经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相关地点设立绕行标志。在此期间,除施工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上桥通行,洛阳市X路管理局负责在桥北设岗劝返车辆和禁止车辆上桥通行。2010年1月17日18时至2010年1月18日8时,该局安排职工张某某、梁某某两人在黄某桥北值班,值班期间张某某、梁某某不认真履行禁止车辆通行的管理职责,导致韩××驾驶鲁x(临)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驶入禁止通行的路段,将在该路段上的行人贾金良挂到、碾压,造成贾金良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孟津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杨某某、被告人梁某某及辩护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权××、赵一×、王××、卓××、赵二×、韩××的证言,公告,洛阳市X路管理局证明,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在G207洛阳黄某桥封闭施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和梁某某未认真履行劝返拦截车辆的职责,致使非施工车辆驶入禁止通行路段,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是肇事司机韩××因疏忽大意、观察不周所致,且经交警部门认定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该后果的原因并非二被告人的直接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认定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建宏

审判员刘雷

审判员李某

二O一O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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