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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宋城路西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X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上诉人开封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09)尉民初字第36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开封市金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尉氏县,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葛冀鲁

代理审判员苏芳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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