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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郜某某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郜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上诉人王某甲、郜某某因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漏列当事人,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甲、郜某某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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