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女,13岁。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29岁。
委托代理人李筱琴,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路某某(曾用名路某云),身份不详。
原告杨XX诉被告路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原告与被告路某某的前夫王朋六是父女关系,被告路某某在2006年与王朋六离婚。离婚时,被告路某某和王朋六的婚生子女均已独立生活。王朋六于2008年11月16日因病去世。王朋六生前与原告一直共同生活,并对原告进行抚养教育。在王朋六病重期间因无力照顾原告的生活,其子女没有征得王朋六的同意,就通知原告的母亲杨某某将原告接走,让原告跟随原告母亲杨某某生活。王朋六病故后的丧事办理其家人未通知原告参加。王朋六生前是教师,去世后王朋六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王朋六的抚恤金是x元。被告路某某私自将抚恤金领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路某某支付给原告应得王朋六的抚恤金x元,并由被告路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由于原告杨XX不能提供被告路某某的身份证明和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史艺娜
审判员张郑军
审判员陈春杰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