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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北京多赢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7-05-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119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孔涛,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天航,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多赢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镇双桥东X号万泉百环住宅楼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女,北京多赢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2005年11月30日,被告北京多赢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邀请原告赵某录制《前沿讲座》节目,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06年1月7日,双方确定讲座题目为《企业管理的实践》并于同日开始录制讲座,时间为3小时。录制结束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课酬。2006年3月,被告将原告讲课的录像放在两个网站上(www.qyjz.net和www.qyjz.tv)宣传并提供有偿下载。同时,被告以每套150元销售原告的讲课光盘,并将讲课的录像提供给10家电视台播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经询,被告认可未经许某使用讲课内容的事实,并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多赢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赵某讲课费六万元,于调解笔录签订时已经付清;

二、被告北京多赢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向原告赵某表示歉意(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在签订调解笔录时已经代表被告向原告口头致歉,原告由其特别授权代理人代为接受),双方基于本案产生的纠纷就此了结。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二百五十三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于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即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李某丽

人民陪审员张建民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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