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某与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赵某,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军,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简称烟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漯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燕京、赵某,烟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郾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刘某某1983年到原郾城县烟草公司工作,1989年被任命为郾城县烟草公司批发一部负责人,从事卷烟销售,因刘某某在经营销售过程中,大量赊销卷烟,造成货款无法及时收回,1990年,郾城县烟草公司停止了原告刘某某的工作,让其清帐,并停发工资、奖金和福利。后刘某某交纳了部分卷烟款,但仍有8.9万元卷烟款刘某某未交纳。1994年元月,原郾城县烟草公司停止交纳原告刘某某的养老保险金。1998年,郾城县烟草公司以刘某某长期赊销卷烟款不向单位清还为由,作出了〔1998〕X号文件,解除与刘某某的劳动合同。2005年,原郾城县烟草公司和漯河市源汇区烟草公司合并成立了漯河烟草公司城区烟叶经营部,属被告漯河烟草公司的下属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2008年4月9日,原告向漯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同日,漯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了劳仲不字(2008)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审认为,刘某某原在原郾城县烟草公司工作,在其承包经营期间,长期赊销卷烟不向单位清还,原郾城县烟草公司让其停止工作,清偿债务,并停发工资、奖金和福利,并于1994年元月停交了原告刘某某的养老保险金,原告刘某某如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也应在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实施之前,仲裁期限为6个月,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仲裁期限为60日,但刘某某到2008年4月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工作、补发工资和补交“五金”已明显超过仲裁时效,对原告刘某某要求恢复工作,补发工资和补缴“五金”的诉请,因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原告诉称在停止工作后,多次找单位领导要求解决问题,因无证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交。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二审予以确认。本院二审认为,(一)、刘某某在原郾城县烟草公司工作期间,因赊销卷烟,烟款未向单位还清,原郾城县烟草公司于1990年已停止了刘某某的工作并停发了工资,于1994年停止为刘某某缴纳养老金,1998年以刘某某长期赊销卷烟款不向单位清还为由,作出了〔1998〕X号文件,解除与刘某某的劳动合同。刘某某直到2008年4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刘某某在长达18年的时间里没有上班,没有工资,对劳动争议的发生是明知的,因此,其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了60日的申诉时效。(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刘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造成,因此,原审依法驳回其关于为其恢复或安排工作,并补发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及补缴“五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某某承担。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烟草公司作出辞退刘某某的决定没有书面通知刘某某,故刘某某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审以本案超出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刘某某的诉请适用法律错误。再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烟草公司辩称,公司已向刘某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本案双方于1998年发生争议,刘某某2008年才申请仲裁,明显超过仲裁和诉讼时效。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漯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郾城区人民法院(2008)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刘某耀

审判员张书臣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尚云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