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某诉周某某离婚某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8月生。

被告周某某(旺),男,1977年7月生。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某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3月3日向被告周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某缺乏了解,婚某基础差,婚某二人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生气、打架。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不尽家庭义务。我于2009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某现又分居满一年,故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我与被告离婚;我抚养婚某女,由被告抚养婚某子,抚养费各自承担;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另要求被告给予我经济帮助x元。

被告周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农历8月相识订婚,1998年11月20日在新蔡某栎城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9年农历8月婚某一子某洋洋,现随被告母亲生活;2001年农历5月婚某一女周某杰,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某感情一般,偶因家务琐事生气,因生气原告于2009年农历正月回娘家居住,并于2009年2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其离婚某讼请求被本院驳回,但此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某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在被告家无个人财产。被告曾向其母亲表示要求抚养婚某子,被告母亲亦表示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自愿代养原、被告婚某子。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予经济帮助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之母关于原、被告婚某、子某等方面情况的一致陈某及生效的(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记载内容,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某年并生有一子某女,但原、被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某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婚某女现随原告生活,婚某子某随被告母亲生活,为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婚某女,由被告抚养婚某子,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某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婚某女周某杰由原告陈某某抚养,婚某子某洋洋由被告周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周某洋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由被告之母袁淑贞代养,代养费由其个人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文中

审判员张林

人民陪审员石安民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龚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