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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某诉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2年12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某,男,生于1971年1月。

委托代理人田新清,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男,生于1972年3月。

委托代理人潘金豹,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全印,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苏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新清、被上诉人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全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红

审判员刘洪海

审判员张君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薛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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