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教师,住(略),现住新宁县马头桥至上学校。
委托代理人顾国君,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宁县第六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系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新宁县新宁县第六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1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占谊
二○一一年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