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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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敲诈勒索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专文化,原系上海东方有限信息技术公司员工,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许某在本市普陀区X村X号X室其家中,通过向被害人赵某某个人电子信箱发送其与被害人赵某某的性爱视频,以及采用移动电话短信联系的方法,对被害人赵某某实施言语要挟,强行索取人民币13,000元,后因被害人赵某某及时报警而未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拍摄的短信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勒索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许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日起至2010年1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俊英

书记员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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