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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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4月2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4月2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湘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绍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李某、人民陪审员李某莹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某员吕清莹担任记录,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得知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三叔孟某伍在二叔孟某某已经租给被告人田某的地里种苞谷,便邀田某的妻子邹某某及孟某某先后两次到该地劝说、制止,但孟某伍不听劝阻,继续在该地里种苞谷。当日12时许,被告人田某、李某甲与孟某某再次来到该地劝说孟某伍,孟某伍仍然不听,田某随即要求孟某某退还租金,孟某某称无钱退还。被告人田某心里气愤,便用脚将孟某伍手里装苞谷种子的盒子踢翻,二人当即发生扭打,田某几次都差点被孟某伍扭翻在地。被告人李某甲见状,遂捡起地里孟某伍种苞谷用的挖锄,不断用锄头木把击打孟某伍的腿部直至木把断裂。被告人田某则用双手拧住孟某伍的手臂使劲往外扭,被告人李某甲又用断裂的木把横扫孟某伍的腿部,两人共同将孟某伍打伤并致其倒地不起,尔后离开现场。不久,两人又返回看见孟某伍仍坐在地上,便将孟某伍抬回家中锁上门后离开,李某甲将钥匙交给孟某某并叮嘱其给孟某伍送晚饭。但孟某某因害怕没有去送晚饭。当晚,被告人李某甲将殴打孟某伍致伤一事向该村支部书某舒某某汇报了情况。次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田某与孟某某一起到孟某伍家里查看,发现孟某伍已经在自家床上死亡。经法医尸检,被害人孟某伍系因外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心、肺、肝疾病系辅助死因。

案发后次日,被告人李某甲、田某在接到石门县X镇派出所的电话通知后,均主动前往南北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书某、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系主犯,被告人田某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指控的事实属实,但不是故意的,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从2010年起租用被告人李某甲二叔孟某某一块旱地种烟。2011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得知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三叔孟某伍在二叔孟某某已经租给被告人田某种烟的地里种苞谷,便邀田某的妻子邹某某及孟某某先后两次到该地里劝说、制止,但孟某伍不听劝阻,继续在该地里种苞谷。当日12时许,被告人田某、李某甲与孟某某再次来到该地里劝说孟某伍,孟某伍仍然不听,田某随即要求孟某某退还租金,孟某某称无钱退还。被告人田某心里气愤,便用脚将孟某伍手里装苞谷种子的提篓踢翻,种子撒了一地,孟某即白抓住田,两人撕扭在一起,田某次险被孟某翻在地,李某状捡起地里孟某苞谷用的挖锄,朝孟某小腿猛扫,孟某伍扭着田某圈躲闪,李某甲又扫了几下,锄头的木把打断了,孟某田某手都没松,李某用断了的锄头把使劲扫孟某小腿,扫了两三下,孟某立不稳,歪倒在地,被告人田某则用双手拧住孟某伍的左手臂使劲往外扭,直到孟某伍倒地,被告人李某甲又用断锄把朝孟某伍小腿打了几下,尔后二被告人离开现场。不久,两人又返回现场见孟某伍仍坐在地上,便将孟某伍抬回家中锁上门后离开,李某甲将钥匙交给孟某某并叮嘱其给孟某伍送晚饭。但孟某某因害怕没有去送晚饭。当晚,被告人李某甲将殴打孟某伍致伤一事向该村支部书某舒某某汇报了情况。次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田某与孟某某一起到孟某伍家里查看,发现孟某伍已经在自家床上死亡。经法医尸检,证实死者孟某伍损伤主要表现为四肢严重软组织挫伤,有裂创口及右胫腓骨骨折,创角钝创口周围有挫伤带,分析认为:死者四肢损伤应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双下肢裂创口考虑系钝器打击所致,双上肢肘关节部软组织挫伤及双肘关节脱位考虑扭伤可以形成。结论:死者孟某伍系因外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心、肺、肝疾病系辅助死因。

另查明,案发后次日,被告人李某甲、田某在接到石门县X镇派出所的电话通知后,均主动前往南北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唐某乙的证言,证明她听女儿孟某燕说孟某伍死了,说是和田某发生矛盾后,李某甲帮忙打了孟某伍,后来就死了。

(2)证人唐某丙的证言,证明今年4月25日上午八、九点钟的时候,他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干活,听人说孟某伍死了,他就给唐某乙的女儿孟某燕打电话,问她知不知道孟某伍死亡的事,孟某不知道,孟某他孟某伍是怎么死的,他说不知道,他随后赶到孟某伍家去看,赶到时,孟某伍都被掩埋了,他到孟某伍的房间看见孟某伍的床面前有一滩血。

(3)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4日上午,田某的妻子邹某某喊他,说他弟弟孟某伍在李某甲给他做主租给她家的那块地里种苞谷,他就和李某甲就一起到地里去劝孟某伍,孟某伍不听,还说李某甲是傻瓜,李某打电话给田某,田某后也给孟某伍讲好话,他和李某在一旁劝说,但孟某伍听不进去,说这地他要种。田某:“我出了东西的,你不让我种,我让你也得不到”。然后,田某一脚把孟某在手里的装苞谷种子的篓子踢掉在地,种子撒了一地,孟某伍就抓住田,两人扭在一起相互推,田某不赢,几次都差点被孟某翻在地,李某捡起地里孟某苞谷用的挖锄,朝孟某小腿猛扫,孟某伍扭着田某圈躲闪,李某扫了几下,锄头的木把打断了,孟某伍和田某手都没松,李某用断了的锄头把使劲扫孟某小腿,扫了两三下,孟某站不稳了,朝地上歪下去,田某着他的手腕没有松,孟某身体就像是被田某提着的样子,没能着地,田某着孟某手臂像拧葛藤一样使劲扭,有一只手臂都被反扭过来了,孟某后挪了两步,歪倒在地上侧躺着,不动也不做声,李某用断锄头把朝孟某小腿打了几下,孟某是不动也不出声,李某田某没再理他,他一个人先回家去了,李某着打断的锄头和田某跟着到他家里。因为孟某伍家没有电,乌漆麻黑的,再说他怕孟某伍打,所以他也没有给孟某伍送饭。打架时,田某用手扭住孟某伍的手;李某甲是用锄头扫孟某伍的小腿,锄头把都扫断了。他没有看见李某甲、田某打孟某伍身体的其他部位。孟某伍只是抓住田某扭、推,没有打他们。4月25日早上,田某他家喊他去看孟某伍的情况,大约是早上6、7点钟,他和田某孟某,他用钥匙打开门,就看见屋地上是湿的,后看清是一大滩血,地上还散落一些刮胡子的刀片,床下有一个木匣子,里面也有血,孟某躺在床上,面朝里,头东脚西,他喊孟某伍的小名,孟某伍没答应,他就用手探孟某伍的鼻息,发现已经没有气了,他和田某上就退出来,田某打电话告诉李某甲,他则锁上门回家。不一会儿,李某甲请了张某庚、李某丁、陈某戊等人和田某起将孟某伍埋在了他家的东头。

(4)证人鄢某某的证言,证明4月24日上午9点钟左右,他到孟某伍家想请孟某他打除草的药,孟某伍说要种苞谷,他又到孟某某家请了孟某某,他陪孟某某在他茶地里打药,孟某某打完一桶水后去背第某桶水,他等了个把小时都没见孟某某来,就去找孟,到孟某某家发现孟某家里,孟某侄儿李某甲、侄媳覃某某两口子及田某也在孟某,当时他们三个在孟某弄粑粑吃,他问孟某某怎么不去帮他搞事,孟某某说孟某伍不让他把一块地租给田某种,后他又听李某甲讲了句:“死打不死打”。后李某甲和田某不知从什么地方把孟某伍抬往家里,经过孟某某家前的塔子时,他看见了的,他们是用帐子布把孟某某兜起再串根木棒抬的,孟某伍当时是平躺在帐子布上,没有听到孟某伍做声,他发现他的眼睛朝他看了的,他没有发现孟某伍流血和有什么明显的伤。

(5)证人覃某某的证言,4月24日上午,她和李某甲在地里种苞谷,张某庚银路过时说孟某伍在孟某某租给田某的地里种苞谷,李某给田某电话,田某在烟站开会。李某田某子邹某某一起去给孟某伍说,孟某伍没有听劝,后李、邹、孟某某给孟某伍说也没有说通。下午1点钟左右,李某见田某后和田某起到孟某某家去了,他们说给孟某伍说下,看他听不听劝。半小时后,她看见李、田某孟某某回到孟某某家里,李某里提着断的挖锄,木柄断了。李某孟某伍的腿子可能断了,他打的腿子,还说孟某伍的手臂也可能断了,手臂是田某断的。吃完粑粑后,李某田某孟某伍抬回来,到屋门口时,田某孟某伍钥匙在哪里,孟某伍说在裤子的小袋袋里,田某出钥匙打开门就把孟某伍抬进屋里去了。后来,田某邹某某帮她家种完苞谷后才回家,转身路过孟某伍家时,田某着墙听了一下动静说孟某伍在家里哼。

(6)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她和李某甲、孟某某先后两次劝孟某伍,孟某听非要种,她们三人就转身了。后来她听鄢某某说是田某用脚踢孟某伍拿着装苞谷的篓子,他们两个就生火(扭打起来)了,说田某险些没有搞(打)赢。她也就没有问多话了。她在地里搞事时看见田某背着一根棒,她喊他搞不得,覃某兰说不要紧。后看见李某甲和田某一起把孟某伍抬回家了,回家后,她问过田某打孟某伍没有,田某告诉她:“孟某伍好大的力,我把他的手(手臂)搞响了,没有打。他说感觉是孟某伍的手臂要么扭断了,要么扭错位了”。

(7)证人陈某己、张某庚、康某、李某丁的证言,证明4月25日上午8点多钟,田某给他们打电话说孟某伍死了,要他们帮忙去埋,他们到孟某某家后,李某甲、田某和孟某某在那里,李某他和田某天把孟某伍打了一顿,今天早上就发现孟某伍死了,他们就一起把孟某伍埋在了孟某伍住的东边一块地里。进孟某伍屋时他们看见孟某伍躺在床上,床前地上有一滩血。孟某伍是个精神病人,十几年前孟某伍把自己的亲哥哥李某丁打死了,后被公安机关抓去关了一段时间。经鉴定是个精神病,就放回来了。李某丁系李某甲的父亲。孟某伍平常就喜欢乱说,动不动就赤身裸露在外活动,附近的人都怕他,恨他。

(8)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明4月24日晚上7点左右,李某甲到他家说孟某某的地租给田某种,孟某伍在那块地里种苞谷,那天,他和田某、孟某某去协商制止孟某伍种地的事,但孟某伍不听劝,田某去抢孟某伍的篓子,他们二人就扭了起来,李某田某不赢就拿孟某伍放在田某的锄头打孟某伍,把孟某倒在地里动不得,后来,李某田某孟某伍抬回家,李某待孟某某送饭。他问孟某伍的伤势怎样,李某不得死人,不要紧。第某天中等12点钟,他接到政府一位干部电话问他五保户孟某伍死了知不知道情况,他就给李某甲打电话,李某孟某伍是死了,他做主埋了。

(9)证人陈某辛的证言,证明孟某伍死后,他听说是李某甲、田某在他死亡的先天(4月24日)打了他的,具体怎么打的,他不清楚。

(10)证人张某壬证言,证明4月24日上午9点钟左右,他经过孟某某租给田某的地时看见孟某伍在那块地里种苞谷,他就告诉了李某甲,李某甲就给田某打电话,又喊田某老婆邹某某一起劝孟某伍不要种,一会儿他们就回来了,看样子孟某伍没有听他们的,李某要邹某喊孟某某,他们三人又一起去做孟某伍的工作,回来后听他们讲孟某伍还是没有听他们的。下午1点钟左右田某就骑车来了,同李某孟某某三人一起去,这次他们三个去的时间比较长,他后来看见李某田某一块带白色的布把孟某伍包起串一根木棒抬回孟某伍家里,出门时,李某甲把门锁起了,并把钥匙给了孟某某。第某天上午8点左右,他路过孟某某家时,李某甲和田某在那里,李某甲说孟某伍死了,后李某找一些人把孟某伍埋了。

(11)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孟某伍曾光着下身喊她看并跟着她走了半里路。

(1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明去年农历五、六月份,孟某伍把他套在孟某某荒地里的牛绳子割断,跑了两里路远才找到牛。他经常光着下身在屋前屋后走来走去。

(13)证人申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田某里干活时,孟某伍经常光着下身在她面前晃来晃去,有时候他穿女人的裙子,看起来有神经病。

(二)书某

(1)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及证人、死者的的身份情况。

(2)石门县刑侦大队况说明,证明2002年3月29日,孟某伍将亲哥李某成打死后,因当时户籍资料管理制度不完备,因而把孟某伍的名字写成了孟某武,做的精神病鉴定和释放通知书某均错写成了孟某武,孟某伍与孟某武为同一个人。

(3)从孟某某家提取作案工具,一把挖锄的笔录及清单,证明李某甲作案用工具的事实。

(4)提取孟某某土地承包书某印件的笔录及复印件,证明案发地系孟某某所承包,期限2007年至2024年。

(5)调查取证通知书某通话清单,证明2011年4月25日9点31分和10点05分,唐某某用手机(略)给孟某燕打电话的通话记录。

(6)石门县公安局2002第X号释放通知书,证明死者孟某伍(武)2002年故意杀人拘留后经湖南省脑科医院医学鉴定为作案时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其行为无责任能力而被释放的事实。

(7)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案发及二被告人归案情况的事实。

(三)鉴定结论

(1)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死者孟某伍损伤主要表现为四肢严重软组织挫伤,有裂创口及右胫腓骨骨折,创角钝创口周围有挫伤带,分析认为:死者四肢损伤应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双下肢裂创口考虑系钝器打击所致,双上肢肘关节部软组织挫伤及双肘关节脱位考虑扭伤可以形成。结论:死者孟某伍系因外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心、肺、肝疾病系其辅助死因。

(2)湖南省脑科医院医学鉴定书,2002年4月17日鉴定结论:根据被鉴定人孟某武的精神状况检查、躯体检查、神经系统检查及实验室检查;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症期,在妄想支配下作案,作案时丧失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其行为无责任能力,建议监护治疗。

(四)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平面示意图及作案工具锄头的照片,证明孟某伍被伤害现场、死亡现场的方位、地点情况。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他打孟某伍的时候,只想要打孟某腿子,最多打断孟某腿子,所以打的时候也没有打其他的地方。不打断孟某腿,孟某会让四周的地都种不成,四周的妇女儿童不能走孟某近过身,孟某常光着全身,一丝不挂追着妇女、儿童赶。别人牵牲畜走他地面上过身,他就拿刀砍。一想到住在他四周的人没有安全感的这些情况,就想把孟某腿子打断,让孟某不得路,他宁愿伺候孟某半辈子生活,免得害人。他当时是下力气打了的,有一支小腿是应该打断了的,流了血的。他只打孟某腿子,再没有打他的其他任何部位。回家后,将打孟某伍的情况,给支部书某舒某某说了一下。他今天早上又邀了田某、孟某某等几个人一齐开锁到孟某伍家里,看见孟某在床上死了,床前地上有一滩血,血迹上面还有几块刀片。他认为是孟某己腿子痛,肿了之后用刀片放血,流血过多而死。他也没有报告村里。

2、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他当时要李某甲陪着他找孟某伍去,要李某清楚,他租种孟某某的那块地,到底是孟某伍的、还是孟某某的李某甲说,“像他(孟某伍)这种癫子家伙,只有打他一顿”。扭打时,他是握住孟某伍的手,用力从内朝下往外扭的。孟某地是侧身倒的。他自己确认扭住的是孟某伍的左手臂,自己压在孟某侧身上的。他开始还没有扭赢孟,李某甲打了孟某后,他用力才扭赢孟。他就只扭孟某手臂。没有打孟某他的地方。他看见孟某腿子流血了,具体是哪条腿流血的,他记不清楚了。他在拧的时候,他听见孟某手臂脱位的声音了的,他意识到,他把孟某伍的手臂拧脱位了。按照道理说,是应该送去医治。但想到孟某时的所作所为,确实心里恨他,既然把孟某疼了,就要让孟某道疼,好让孟某怕,不再去做坏事。当时,他也就没有提出给孟某治的事情。他根本没有想可能出现的后果。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被害人孟某某系精神病患者,对孟某某不能自控的行为不是采取正确的方法处理,而是故意伤害其身体,导致孟某伍因外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行为积极,持械致伤被害人,并在致伤被害人后某之不管,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系主犯。被告人田某在与被害人扭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持械伤害被害人时,仍不松手,也不制止,客观上帮助了被告人李某甲的伤害行为,尤其是明知被害人受伤后仍弃之不理,导致被害人死亡果发生,纵观全过程来看,被告人田某系从犯。被告人李某甲辩称指控事实属实,但不是故意的,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庭审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持械致伤被害人后某之不管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既不属于疏忽大意也不属于轻信能够避免,显属故意,因此被告人李某甲的这一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二被告人在接到派出所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害人死亡系多因一果,可酌情减轻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田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田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田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某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绍军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李某莹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某员吕清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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