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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8月、10月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万元和3万元,不存在被告所述在借款中先行扣除利息的情况。其中4万元借条上虽然有案外人杨某的签名,但该款实际系借给被告个人,现不要求杨某承担还款责任。认可被告已归还16,000元,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人民币54,000元,并以5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原告提供了借条及抵押借款合同为证。

被告徐某辩称,对借条、抵押借款合同无异议,均系自己个人借款。涉及4万元的借条虽多了杨某的签名,但其只是见证人。但4万元借款当场被扣了4800元,并从2008年8月29日起每月偿还2400元。3万元借款当场被扣了2700元,并从12月起每月归还1800元。期间时断时续、或多或少每月归还原告欠款,至2010年3、4月后未再归还。现认为已偿还原告5万元,只同意再归还2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5张及自动柜员机存款凭条1张,并提供证人杨某到庭作证,证明已还款情况。

证人杨某到庭作证称,其与被告系合伙关系,自2008年12月起其每月至原告公司还款4200元,原告不肯出具收据。从2009年开始从银行向原告汇款,共汇了6至7次,但具体时间均记不清了。原告认为证人杨某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证言无证明效力;被告并未每月归还过4200元现金,亦不可能存在自己收款而不出具收条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9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徐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正万元整。愿以本人所拥有的房产/作为抵押。所有借款将在贰月内还清。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愿接受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的处理并放弃抗辩权。借款人:徐某、杨某”。2008年10月16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叁万元。二、乙方向甲方借款期限为:2008年10月16日至2008年11月30日止(一个半月)。三、此借款为无息借款。……”。2009年6月27日、8月1日、9月12日、2010年1月26日、3月5日、4月6日,被告分别汇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3200元、4200元、2200元、2000元、2200元、2200元,共计16,000元。2010年7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约定4万元债务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本案中均表示同意由本院开庭处理,本院依法取得该案的管辖权。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向杨某主张4万元借款的诉讼权利,被告亦认可该4万元系其个人借款,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可予准许。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均言明借款金额和归还日期,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原告借款。被告称借款当场即先行扣除利息,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无证据证明该节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证人杨某与被告系合伙关系,且不能说明还款的具体时间等细节,在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该证人证言不予采纳。故被告称已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的主张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逾期利息,现被告仅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的最后归还期限为2008年11月30日,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起算点从2008年12月1日起计算,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54,000元;

二、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返还本金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本金人民币54,000元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00元、被告徐某负担人民币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高珊

书记员秦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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