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荣兴印染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郑州荣兴印染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2006)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9月15日作出(2006)郑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彩霞,被申请人郑州荣兴印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郑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6)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元
代理审判员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马涛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范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