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XX,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组。
代表人张XX,该村X组长。
本院在执行赵某与西安市X村委会、西安市X村X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后经本院执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委会在银行的存款x元。本案执行标的x元,执行费1480元,已依法返还申请执行人x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李涛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贺佳&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