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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犯罪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唐河县联营客运公司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5月2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22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R/x号中型普通客车沿240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80公里+200米处时,将骑自行车自东向西横过马路的唐河县X镇X村穆庄刘××撞伤,致两车损坏。刘××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唐河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尸检报告鉴定:刘××系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而死亡。经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0年5月30日,赵某某的近亲属在交警队的主持调解下,已赔偿被害人刘××的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其他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对被害人近亲属作出了赔偿,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审判员李超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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