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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汉族,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陈某某于1985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陈某洛”,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陈某乐”,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常某故对我打骂,曾致我左耳失聪,造成我终生残疾,为此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陈某洛”,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陈某乐”,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7月18日,因生气打架,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2010年6月28日,本院工作人员至汝州市民政局婚姻管理档案室调查查阅尚庄乡1985年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原、被告婚姻登记资料。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5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婚礼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形成事实婚姻,经本院工作人员庭后调解,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依法应解除事实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的夫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松泉

代理审判员于延鹏

代理审判员牛丽娜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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