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岳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岳某某与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岳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超,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智勇到庭参加诉讼。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荆川
代理审判员王松波
代理审判员杨彦浩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骆大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