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吕某某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7)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08年10月11日作出(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吕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吕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请求撤回再审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再审人吕某某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本院(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元
代理审判员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王明哲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