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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诉赵某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献宾,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来生,李艳鹏,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甲与被上诉人赵某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2500元,已由赵某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骆平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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