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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7年5月18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3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平南派出所抓获。2010年3月29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25日上午,被告人范某某伙同左某甲、方林生、杨树理、吴铁路、左某乙(5人已判刑)预谋后,开车到方城县X街上,以迷信的方法,骗走方城县X镇X村郭学庄组村民刘一×现金x元后逃跑,获款6人分肥。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杨树理、方林生、左某甲、左某乙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刘一×的陈述、证人刘二×、潘××、黄××、李××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协议书、领条、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10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方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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