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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吉玲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申吉玲,女。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申吉玲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吉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吉玲诉称:原告的前夫2000年患病去世,原告既要赡养公婆,又要抚养孩子,因此感觉很吃力。2005年经人介绍,被告到原告家落户,并于2005年7月1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本想着被告的到来能够帮助原告照顾两位老人和年幼的孩子,可被告却什么责任也不尽,连外出打工的钱也不往家寄。失去了原告的招夫养子愿望,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3、证人丁XX、王XX的当庭证词

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无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7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系再婚。原告前夫因病去世后,原告与被告结婚是为了招夫养子,婚后发现事与愿违,也未曾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1)被告之胞兄王XX在2009年12月19日法庭调查被告下落情况时,证实被告外出打工,没有给其联系过。

(2)庭审中,原、被告的邻居丁XX、王XX出庭证实: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10月的一天晚上生气打架,二人去劝架,又证实原、被告平时也生气。

综合以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与被告结婚是男到女家招夫养子,但婚后被告确没有尽职尽责,同时被告外出打工又不与原告联系,被告不辞而别的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又有被告之兄及原、被告邻居的当庭证词,相互印证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本案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申吉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申吉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王某华

审判员史永军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牛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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