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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略……。

被告赵某,男,生于xxxx年x月x日,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去向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1987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1988年10月婚生一女。2004年开始被告有外遇并被我亲眼看见。2006开始被告再不给家里一分钱。2008年为供女儿上大学,我们将住房卖得x元后,被告拿走x元。同年10月被告去向不明,我多方寻找也无被告音信。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赵某去向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1988年10月24日婚生一女赵某利,现在西安打工。2004年开始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后,被告在2005年2月23日向原告写下保证,承认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08年为供女儿上大学,原被告将住房卖得x元后,原告分的x元,被告拿走x元,同年10月被告去向不明,原告多方寻找也无被告音信。2010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但因其他原因撤诉。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写的保证书、法院裁定书、公司证明等证据载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和睦相处,共同勤劳致富,但被告却不尽丈夫之义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后无故私自离家出走,且去向不明,可至今仍杳无音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准许刘某与赵某离婚。

二、婚生女赵某现已成人,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中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将缴费发票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李善庆

人民陪审员:叶开胜

人民陪审员:杨敬一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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