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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某犯抢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9年7月19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4月20日被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羁押于昌江黎族自治县看守所,同年4月29日由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9年6月2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窜到马尾区X路,尾随被害人彭XX至马尾区阳光花都旁边的小路上,趁机抢走被害人彭XX手上的钱包后逃离现场,包内装有现金190元和一部价值147元的摩托罗拉手机。

2、同年7月1日晚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窜到马尾区X路夜市,尾随被害人陈XX至马尾区X路计生局附近路段,趁机抢走被害人陈XX的手提包后逃离现场,包内装有现金120元和一部价值297元的联想牌手机。

3、同年7月7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窜到马尾区X路边,跟随被害人腾XX至马尾区X路清禄公司门口附近路段,趁机抢走被害人腾XX的手提包后逃离现场,包内装有现金1200元和一部价值币686元的福日牌手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1、被害人彭XX、陈XX、腾XX的陈述;2、证人李XX、江XX、黄XX、林X、林XX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4、鉴定结论,福州市马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开价认(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海南省昌江县黎族自治县看守所出具的关于许某某羁押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6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量刑上,被告人许某某在一年内三次抢夺他人财物,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2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追缴被告人许某某犯罪所得的2640元,分别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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