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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社林某意杀人案
时间:2006-04-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一初字第2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佛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社林,(又名方某富、绰号阿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平南县X镇X村大竹二队。因本案于2005年5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法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方小玲,(曾用名方某雨),女,X年X月X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X镇X村大竹二队。系被告人方社林某妹。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社林某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06年4月17日以佛检诉撤[2006]X号撤案通知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咏章

代理审判员宋川

人民陪审员梁细洁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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