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女。
委托代理人尹良仙,桂阳县流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某,男.
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四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然后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龚某兵,1999年10月8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是实,被告同意离婚。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然后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龚某兵,1999年10月8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破裂。另查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及银行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付某与被告龚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龚某兵由被告龚某抚养,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