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孙某甲与被上诉人孙某乙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孙某乙于2008年3月20日向长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某甲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l3日作出(2008)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孙某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3日以(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8)长民一初字第555-X号民事判决,孙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时,孙某甲提供了一份新的证据(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9)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因该证据对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影响,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一初字第555-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某甲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