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系杨某甲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X村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文书,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X村X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杨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乙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某甲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某甲负担。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曹根群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