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老五,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2008年7月19日因犯赌博罪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2008年12月3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与被撤销缓刑所执行的刑罚一年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又名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2006年10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2008年12月3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2008年12月3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略)。无前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2008年12月3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丙,绰号八斤,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2006年10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2008年12月3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8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2008年12月3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崔某,又名崔某伟,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2008年12月3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1月1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某,又名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2008年12月3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1月1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开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被撤销缓刑执行的刑法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某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崔某、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某以不应认定为主犯,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孟某某以量刑重,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在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原审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丁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原审被告人崔某、杨某犯聚众斗殴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的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李某平
审判员钱红军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