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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03.25.九十七年度苗小字第六九號民事小額判決
时间:2008-03-25  当事人:   法官:王萬金   文号:97年度苗小字第6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7年度苗小字第69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乙○○

丙○○

被告丁○○

號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

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

仟肆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

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

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劉碧雯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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