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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德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未某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正月初一,原告与朋友袁亚楠等人在家玩耍,出来时袁亚楠见到许亚洲,并与其说话,这时袁亚楠与坐在许亚洲摩托车后张建锁发生口角,许亚洲给被告打电话,被告便带二十余人助威,并将原告家中暖壶、盘子等东西打坏,将原告按在床上,索要8000元,原告怕受到伤害,就给被告打欠条一张,被告第二天到原告家将钱拿走,并把欠条撕毁。事后,被告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卢氏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但被告未某还8000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现金8000元。

被告未某某,也未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目的证实被告因敲诈勒索被判刑的事实。

被告未某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庭审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1月26日(农历正月初一),原告邀请部分朋友在家中喝酒,下午5时许,被告的朋友许亚舟的朋友从原告门前经过时与原告的朋友袁亚楠发生争执,随后被告到原告家说事,与原告的朋友发生厮打。晚8时许,被告又带领多人窜至原告家中,以当日下午在厮打中其手机损坏、金戒指丢失为由,迫使原告给其书写一张8000元欠条,并于次日晚到原告家中持8000元欠条让原告支付,原告无奈交给被告8000元现金,2009年12月18日本院以被告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因被告未某还原告8000元,原告于是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敲诈原告财物,使原告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将8000元交给被告,此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被告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8000元。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亮

审判员李荷花

代理审判员胡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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