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3號
原告豪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被告慶興營造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2日裁定命原
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
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俊宏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