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孙某诉张××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孙某,又名张××。

法定代理人孙某。

被执行人张××。

申请执行人孙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给付抚养费3420元(2011年1月到2011年6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已将案款342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全部退还申请执行人孙某,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抚养费(2011年1月到2011年6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郭照旗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立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