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志,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2009年5月11日被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某某、李某某,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0)鲁刑初第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罗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0)鲁刑初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中立
审判员王全法
审判员乔静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