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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1年6月19日被内黄某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09年12月1日被郑州市X街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12月3日被内黄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内黄某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苑××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苑××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苑××,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苑××之长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苑××,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苑××之次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苑××之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内黄某人民法院审理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苑××等六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五月七日作出(2010)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韩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苑××、徐××、苑××、苑××、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x.4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苑××车辆损失人民币x元(含已领走的6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韩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均不服,被告人韩某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属投案自首,原判量刑重”为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甲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不应承担责任”为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乙以“其不是肇事车车主,不应承担责任”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某人民法院(2010)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张立永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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