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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X诉被告来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X,女,住X市X区X路。

被告来X,男。

原告顾X诉被告来X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顾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来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X诉称,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日益激化,于2003年4月开始分居,分居期间,被告没有回家过,也极少关心儿子的生活、学习情况。被告目前去向不明,原告联系不上被告。因被告对家庭及亲人不尽责任,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来X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年5月自行相识恋爱,198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1990年11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来XX,现已成年。双方在婚后初期关系尚好,但自1995年起双方因故产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并于2003年4月开始分居,分居期间,被告没有回家过,也极少关心儿子的生活、学习情况。被告目前去向不明,原告联系不上被告。现原告以被告对家庭及亲人不尽责任,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表示暂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无法进行调解。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调查笔录等证据及原告陈述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尽管属于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但双方自2003年起感情不和,发生争吵后分居,被告不回家,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与被告联系不上,被告目前去向不明。现原、被告分居已满二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可予支持。原告表示暂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共同财产难以确定,双方可在离婚后对财产自行协商或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顾X与被告来X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顾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毛金林

审判员俞鸣琪

代理审判员李静萍

书记员董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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